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郊办事处诉石家庄市民政局收容遣送站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石经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培民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1.关于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上诉人西郊办、原新星日化厂、被上诉人商标厂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所签担保借款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借款协议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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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1992)郊经初字第376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石经终字第11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郊办事处(下简称西郊办)。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越平河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民政局收容遣送站(下简称收容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站党支部书记。
被告(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商标印刷厂(下简称商标厂)。
法定代表人:肖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该厂政保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建军;审判员:孙建华;代理审判员:苏文涛。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保增;审判员:鲍北琪;代理审判员:杨来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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