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支行诉湖南省郴州制药原料厂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行依法收贷办公室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郴中法经终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素萍 单位:
处理该案必须解决下列问题:
1.确定案件性质。该案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款合同,二是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一种新型的案件。保证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针对企业贷款所开办的一项新型业务,1988年在我国部分省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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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1993)郴经初字第137号。
二审调解书: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郴中法经终字第156号。
2.案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行依法收贷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制药原料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第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州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业务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房翠萍。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苏;审判员:聂如斯;代理审判员:许素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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