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临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诉湖南省邵东县高桥信用合作社拆借合同还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桂市经初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万有 单位:
本案所处理的是银行之间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这种银行间的资金融通,发挥了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资金的加速周转与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但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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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桂市经初字第108号。
2.案由:拆借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临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凤祥广西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邵东县高桥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卫真湖南省邵东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红湖南省邵东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荣华;审判员:彭晨辉;代理审判员:韩万有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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