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天和制药厂诉中国对外贸易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桂市经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荣华 单位:
融资租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迅速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个不同性质但有关联的合同所构成。它是由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大多数是向外商购买),并将其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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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1994)秀经初字第8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桂市经终字第63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桂林天和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谭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郑法桂林市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刘昭波桂林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对外贸易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朱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王渝生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日升;代理审判员:李明军杨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拴记;审判员:史旭乐;代理审判员:韩万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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