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建设公司海南公司诉海口市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垫资装修工程合同担保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海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治强 单位:
本垫资装修工程合同担保案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清楚的,所涉及争议的主要是被告(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必须强调的是,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担保之债的债权。针对审判实践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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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经初字第11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终字第66号。
2.案由:垫资装修工程合同担保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市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治强;人民陪审员:陈治平邱崇孝。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道科;审判员:李其生;代理审判员:符平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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