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开发区华能工贸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外贸委托代理合同案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申诉复查
代理律所:

宁波市商务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经初字第68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灵波 单位:
本案主要是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数额认定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传真往来已充分表达了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对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视为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从本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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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经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经终字第137号。
2.案由:外贸委托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宁波开发区华能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宁波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昌侠,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庹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阿伟;审判员:郁庚昌;代理审判员:刘定忠。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水初;代理审判员:钱保钢俞晓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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