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文化实业开发公司诉重庆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拖欠广告费案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1994)重铁经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良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列车广告而引起的纠纷。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的产生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广告义务,被告也非无故拒绝广告费。问题在于双方对用列车做广告的一些特性无清楚认识,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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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重庆铁路运输法院(1994)重铁经初字第14号。
2.案由:拖欠广告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铁路文化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朝贵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刚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刚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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