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青泥民政工业公司诉大连制碱厂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中山区青泥街道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辽经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建志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哪方存在违约问题。原告方称已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被告方违约;而被告方则称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问题。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大经初字第148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辽经终字第131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青泥民政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大连市中山区青泥街道干部。
被告(上诉人):大连制碱厂。
法定代表人:夏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竹轩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达;代理审判员:郭景才林万纯。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代理审判员:侯国武刘铁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