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联运服务公司诉吴某等租赁承包企业经营案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江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林产公司

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东兴区法律顾问处

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晚霞咨询服务部

镇企业办公室党支部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告申经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亚林 单位:
1.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一、二、再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处理结果上截然相反,关键是对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该合同是经市联司、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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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88)内市区法经字第9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内中法经上字第41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0)内市区法经字第91号。
重审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内中法经字第32号。
指令再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告申经字第1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内中法经再终抗字第13号。
2.案由:租赁承包企业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内江市联运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1,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重审一、二审):马袒雄内江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一审):潘湘源内江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一审):张庆林内江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57岁,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内江市林产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重审一、二审)王昭章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重审一审):刘贵君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卢树章,内江市东兴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二审):潘锡林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缪某,内江市晚霞咨询服务部法律顾问。
被告(重审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重审一、二审):文某,副镇长。
法定代表人(再审):邹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重审一、二审):刘某,该镇企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香明;审判员:邓琳;代理审判员:邓崇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厚才;审判员:白荣旺;代理审判员:冯申明。
重审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章;代理审判员:吴冰高卫东。
重审二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树贵;审判员:许正波;代理审判员:杨永舟。
再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桂荣;审判员:魏发英;代理审判员:叶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8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4月20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30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5日(已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6日(已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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