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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圆满审结这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严格依法办案是审结案件的关键。在我国审理大中型企业破产案的案例还不多,...
(一)首部
(三)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明: 申请人在1968年初由国家投资建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收音机、收录机、无线话机、微机应用产品和其他电子产品;经营方式:制造、加工;截止到破产申请之日,在册职工1016人。从建厂始至1988年期间,年年盈利,经营状况良好,其生产的白鹤牌收音机在80年代中期供不应求,成为抢手货,是华北地区较大的一家电子企业。80年代中期后,贷款150万美元,从日本引进对讲机生产线,未形成生产能力即宣告夭折;1989年,贷款28.5万美元购买设备作为中方股本金与港商合资兴建石家庄惠利化工有限公司,未能盈利,同年开始亏损。为了扭转亏损局面,1990年后又化整为零,以各车间、科室各自结合独立经营,自立帐号,自找销路,厂长对厂财物失去控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引进,经营失策,市场疲软,原材料涨价,外汇比价和人民币利率上调成本加大,缺乏适销对路的主导产品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强制还款等原因,造成产品销路不畅,大量积压,流动资金枯竭,告贷无门,债务累累无力偿还,使该厂陷入困境,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在此期间,其上级主管部门虽多次来厂整顿,几易厂长,均未走出困境。自1989年至1992年10月底,连续4年亏损,累计经营亏损达1350万元。经该厂初步清理,全厂有资产和债权2400万元,负债总额高达5172.5万元,资不抵债额为2772.5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15.5%。1992年11月,经该厂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遂向法院申请破产。经石家庄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确认,截止到1992年10月底,申请人帐面资产、债权总额2431万元,债务总额为5434万元,资不抵债额为3003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23.5%。 在本案审理中,合议庭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收到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和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并告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后,对财产和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为他厂提供担保的,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停止清偿债务,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须经法院审查批准;作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出现上街上访等社会不安定问题,在破产终结前,厂领导、财会、统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保护好财产,向法院提供企业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清算组成立之前的公章、合同章、合同纸、帐册、文书、资料等收控起来。 2.在立案10日内通知了221家已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法定期限内有150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3.向申请人各开户行发出停止办理所有清偿债务的结算、不得扣划破产企业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顶还贷、扣划无效的通知,冻结了申请人的14个银行帐号。 4.向申请人的债务人发出限期将所欠债务或财产向清算组清偿和交付的通知225份,收回发出商品232862台件。 5.指导和协助清算组追讨申请人的外欠款,从北京、河北、广东等地追回欠款56.38万元,解决了职工新年、春节的生活问题。 6.在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配合支持下,主持召开了清算组成立大会,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财政局、电子局、国资局、工商局等25名人员组成清算组,指定了清算组正、副组长。并用两天时间组织清算组成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明确了职责,为清算组搞好清算工作提供了法律帮助。 7.主持召开了清算组进厂大会,向厂领导和职工代表宣布了成立清算组的决定,发出了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要服从清算组的领导,配合清算组作好清算工作,维护厂内秩序,保护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财产的公告,并在厂内各部位进行了张贴。 8.配合清算组对厂区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针对企业人心涣散,安全防范薄弱环节多等问题,制定了加强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一些隐患,堵塞漏洞,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未发生大的事故和案件。 9.指导清算组深入全厂70个部位,对企业帐册、内外实物和现金进行清算并登记造册,摸清财产总数和审查了企业破产前6个月内财产处置凭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指导石家庄市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验证评估。 10.受理案件前后,多次向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和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和通报情况,得到支持和重视。配合市政府、清算组、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和思想工作,化解了职工对企业破产不理解、害怕工作和生活无着落而要求上街上访的不安定因素。指导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使企业1016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为清算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指导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处理,采取了整体分流、零星销售、公开拍卖、竞争出售、对外招商销售、联合协商出售等形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变卖、处置,为分配作好准备。 11.指导清算组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求方案对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来源帐目要清,分配结果严格按法定清偿顺序,分得公道,要经得起债权人的检查,分配形式要切实可行,对未追回的债权要列表说明原因。该分配方案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得到了肯定,经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清偿比例为22.192%,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当场兑现。 12.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届满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分两次对债权人主体资格和所申报的债权额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写出初审报告交债权人会议确认。初步确认合法债权人137家,比申报的债权人150家减少了13家,初步确认债权总额54348126.68元,比申报数额59767742.26减少5419615.78元。 13.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征询了最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和平路办事处的意见,向其通报了资产清算工作情况和债权人会议的议程,指定该处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该处在法院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与法院合议庭积极配合,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债权人的拥护。 14.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合议庭准备和指导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主席准备了如下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合议庭准备了如下材料: (1)债权人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 (2)申报债权清册; (3)宣告申请人破产裁定书; (4)债权人会议召开的通知; (5)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 (6)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及其说明; (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有关事项; (8)对债权人资格的初审报告; (9)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初审报告。 指导清算组准备了如下材料: (1)清算工作通报;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指导债权人会议主席准备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讲话。 15.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配合债权人会议主席对债权人资格、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77家债权人1票弃权,76票同意通过,并作出债权人会议一号决议,决议确认136家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确认债权总额为54338763.48元;配合债权人会议主席对清算组提交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80家债权人以1票反对,79票同意通过,并作出债权人会议二号决议。决议后,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报执行,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清算组立即执行。 16.指导清算组编制破产财产分配兑现金额明细表,清算组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清偿比例金额当场兑现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由清算组邮寄兑现。 17.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判案理由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 1.申请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审查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应及时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应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情况,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 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具体如何安置,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职工的安置步履艰难,影响破产财产的清算,致使债权人会议推迟召开和影响了破产程序的尽快终结。 4.本案最大的债权人债权额为2641万元的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和平路办事处,在申报债权时主张对申请人的全部资产有优先受偿权。经查,该处与申请人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在法院受理前6个月内双方签订财产担保协议。后该处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经法院认可,按一般债权人对待。 5.对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申请人尚有未追回的债权944398.38元,经查,属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财产。经债权人会议认可,不列为破产财产分配。
(五)定案结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于1992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的规定,经审查,认为清算组对申请人的财产变卖、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各项金额清楚正确,方案所列分配顺序合法,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的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人、债权总额和分配方案在人数和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方面均超过半数,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通过的分配形式合法有效,予以认可。于1994年12月16日裁定清算组按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立即执行。 上述裁定书、公告、决定书送达后,各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六)解说 受诉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圆满审结这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严格依法办案是审结案件的关键。在我国审理大中型企业破产案的案例还不多,本案的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审理此类案件在受诉法院所在省尚属首例,亦无经验借鉴。从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发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和通知,决定清算组的成立,通知申请人的债务人交付财产,清算组对财产的清算,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的审查、认证、评估,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到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审查债权人资格和核实确认债权数额,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审查、表决分配方案并裁定,合议庭始终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使这一新型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圆满审结,同时也为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 2.稳定职工情绪,妥善安置职工是搞好清算的前提。申请人全厂有职工1000多人,因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近百万元,职工对企业破产不理解,仍指望政府“输血”、“救济”来继续维持,离退休职工普遍担心今后没人管,接近离退休人员和工伤、劳保病号心急如焚,全厂职工普遍担心以后生活、工作无着落,多数职工思想不稳定,厂内外流言充斥,思想混乱。清算组进厂初期清算工作并不顺利。合议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清算组做职工思想工作,在政府有关部门对职工大部分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使留守的职工安心工作,积极配合清算组搞好清算。 3.积极指导、配合清算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是搞好清算的保证。清算组人员来自政府各个部门,虽有多年的行政管理经验,但对破产清算工作一无实践二无经验。合议庭成员深入破产企业,作大量的调查研究,配合清算组作到不包办、不代替,工作出现问题及时研究,积极提出建议,使清算组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大胆工作。在破产财产部位多,涉及面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使出现的问题逐一依法解决,尽快地将财产清点造册,摸清了底数,并委托有关部门对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认证、评估,合议庭也取得了第一手材料和认定依据。 4.审查核实债权数额是清算组制定分配方案和法院主持召开好债权人会议的基础。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其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清偿数额和清算组分配方案的制定。合议庭在申报债权届满后,在清算组的配合下分两次逐一对申报的债权数额进行了审查,并编制出债权申报清册和写出初审报告,经债权人会议审查,顺利通过并确认。 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只有公正、平等、公平、合法、清楚才能顺利通过。合议庭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经众多的债权人支持、配合,对清算组提交的分配方案审查后顺利通过。会毕,经新闻界采访,债权人普遍反映:清算组编制的分配方案简单明了,所列数字真实清楚,分配顺序合法;受诉法院审理的这起破产案件合理、合法、公正、正规、认真,让人心服口服,如实向债权人讲清事实并形成文件,大家一看就清楚,作到本地和外地债权人一视同仁,债权额大小一样看待,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开,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宋连印 张建国)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157 - 11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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