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1994)西经破字第149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正文;审判员:杜晓江、余晓。
(二)破产申请
1994年6月24日,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法院清理其债权债务,并对其职工作出妥善安排。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职工联名信、西陵区审计委审计报告以及申请人主管部门西陵区计经委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复。
(三)破产宣告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1994年7月12日受理了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还债案。立案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与此同时,1994年7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以及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等。
1994年7月25日,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出裁定,宣告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并发出公告和破产还债通知书。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后,在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中指定专业人员组成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该破产企业。法院还及时通知破产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并将破产申请人在开户银行的全部存款及利息转至清算组的帐上,注销申请人在开户银行的帐号。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布了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宜昌市西陵区财政局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通报了债务人资产为28万余元,负债149万余元,职工24人等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会议主席宜昌市西陵区财政局于1994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查了所有债权人的资格及债权额,查明19家债权人均有表决权,具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为1511605.96元。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15家债权人因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全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讨论并通过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理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的决议”,赞成票占列会债权人总数的百分之百,代表债权额1465906.38元,占债权总额的96.98%以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请求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五)破产终结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属实,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依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全票赞成,且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宜昌市西陵区物资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六)解说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目前企业破产法规及相关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受理破产还债案件,积极探索审判经验。本案的顺利审结,其主要的经验是:
1.法院精心组织、指导清算组高效工作。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和处理,提出分配方案,清偿破产债权,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清算组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首先抓的是组建一个精干高效的清算组,在西陵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分别从区计经委等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经济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其次抓好对清算组工作的检查、督促。再次是抓好对清算组的指导、协助工作,帮助清算组调整工作进度,保证了每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平等保护观念,公平清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有多个债权人存在,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时,公平清偿,便成了破产还债程序的主要目的,也是破产还债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3.依法及时终结破产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当债权人会议提出,清算报告表明,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及时终结破产程序时,法院满足了这一请求,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刘晓蓉)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162 - 116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