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证券公司诉常州证券有限公司等股票侵权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方 单位:
本案纠纷的焦点是:市公司在明知叶某持有的部分股票系透支省公司资金购买的情况下,仍采取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对省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
1.关于叶某名下股票的所有权。从本案来看,省公司接受叶某委托,并为其提供融资购买股票,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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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200号。
2.案由:股票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证券公司(下称省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省公司常州业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常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州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木金常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毅常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叶某,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常州市开大物资公司经理,住常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鸿;代理审判员:杨成秦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方;代理审判员:高旭东马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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