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汇丰联合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等票据纠纷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苏经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途 单位:
中山市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给苏州汇丰公司,该汇票的收款人就是苏州汇丰公司,苏州汇丰公司取得了汇票上所记载的150万元人民币的所有权。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汇票到期,沈河支行应无条件地予以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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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苏经初字第113号。
2.案由:票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苏州市汇丰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骥苏州市海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莺苏州市海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顾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农苏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行会计。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行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逊;代理审判员:钱途施伟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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