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地直经济实用房开发中心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衡水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等委托汇兑案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经终字第115号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6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峻山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汇兑纠纷案,依法正确处理好本案,关键是把握好以下几点:
1.明确案件的性质
所谓汇兑,是指银行或邮电局根据汇款人的委托,把款项汇交指定的收款人。具体地说,汇兑即是由本地银行或邮电局,收进付款人亦即汇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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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中法经初字第44号裁定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中法经初字第4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经终字第115号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61号裁定书。
2.案由:委托汇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衡水地直经济实用房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冬寒衡水地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根芝衡水地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衡水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
法定代表人:葛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该部干部。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北省黄骅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沧州市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振祥;审判员:高志敏;代理审判员:朱凤照。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存智;审判员:宋瑞良张建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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