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酿造厂诉山东金源工贸实业总公司、山东金源国际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总公司期货协议案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济南中法经初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东哲 单位:
期货协议纠纷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鉴于目前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期货立法严重滞后,处理本案我们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的。
1.期货经纪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期货经纪合同主体一般为客户(委托人)和期货经纪公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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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济南中法经初字第75号。
2.案由:期货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济南酿造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褚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广仁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源工贸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仁明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源国际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业务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郎秀敏;代理审判员:王洪忠蒋济民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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