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自动化研究所诉王某等非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甘法经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彪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侵权纠纷。自动化所拥有防爆工业PH计的技术成果权,在法庭多次审理中,第二被告西同公司称本单位也进行了PH计的研制,自己也拥有该技术。从这个情况来看,为了认定是否侵权就必须首先从技术的来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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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兰法经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法经上字第(1992)77号。
重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兰法经初字第72号。
重审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甘法经终字第83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化学工业部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
法定代表人(一审、重审):周某,所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张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重审、二审):张某1,该所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重审、二审):周某1,兰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原系自动化所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长生兰州金城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北同位素仪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西同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重审):马建国兰州金城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二审):朱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红;代理审判员:杨勇杰张晓春。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治明;代理审判员:张永祥刘工。
重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翔;审判员:栗青生;代理审判员:付觉非。
二审法院(重审上诉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萍;代理审判员:张永祥罗应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1 9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8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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