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中华橡胶四厂诉临泉县振兴福利鞋厂等生产、销售假冒名优产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终字第8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雪林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一、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临泉鞋厂与邬某生产、销售假冒名优“回力牌”旅游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原告上海大中华橡胶四厂造成了经济损失,判决侵权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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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101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终字第828号。
2.案由:生产、销售假冒名优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大中华橡胶四厂。
法定代表人:童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富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临泉县振兴福利鞋厂。
法定代表人:韦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邬某,女,48岁,汉族,安徽阜阳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余鸿飞阜阳皖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德远阜阳皖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雪林。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娣;代理审判员:俞秋玮岑佳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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