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伟 单位:
1993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从实体法的角度,界定了商业秘密,并将商业秘密纳入其保护范围的法律。该部法律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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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厦中法经民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03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一审):林某,厂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厂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文章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某,该厂副厂长。
被告(上诉人):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崇利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侯利标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1,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厦门市人,住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苏海池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2,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同安县人,住同安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1,厦门大学法律系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善美;代理审判员:周红岩江伟。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伟;代理审判员:杨建民叶毅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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