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华德丰贸易公司诉河南省焦作市清宫酒厂终止合资协议案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天平法律服务中心

沁阳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经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关键之争是双方签订的终止合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从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有以下三点可以说明:
1.终止合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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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焦经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经终字第101号。
2.案由:终止合资合同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华德丰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雨军河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苏某,河南省天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员。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清宫酒厂。
法定代表人:武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泽溥沁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东亮;审判员:薛秀兰;代理审判员:司园春。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建中;审判员:李明录;代理审判员:王亦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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