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第二水泥厂平山分厂诉地方国营阿城市平山建筑材料厂铁路专用线共用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经终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玉华 单位:
1.本案合同的效力
原、被告于1976年形成的专用线共用协议是在1974年为解决原告战备采石运输方便的需要,由当时的市革委会主持召集有关方面及原、被告参加形成的决定,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性质。但从专用线共用协议的内容看,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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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哈经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经终字第127号。
2.案由:铁路专用线共用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第二水泥厂平山分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侯瑞华哈尔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厂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地方国营阿城市平山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雨春阿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玉华;审判员:聂德林艾喜霖。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民;审判员:苏旗王树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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