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轮车总厂诉杭州铁路分局南星桥站运输服务所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合同赔偿案
案由:
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经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东升 单位:
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合同俗称货物代办运输合同,属《经济合同法》第八条所称的其他经济合同范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站延伸服务;另一种是到站延伸服务。本案系发站货物延伸服务合同赔偿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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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经终字第14号。
2.案由: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小轮车总厂。
法定代表人:俞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楼某,该厂销售员。
委托代理人:李燕喜杭州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杭州铁路分局南星桥站运输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韩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所安全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杭州铁路分局南星桥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站安全值班员。
第三人(上诉人):广深铁路总公司广州东站。
法定代表人:蔡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该站综合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覃东明广州市华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焕文;代理审判员:王雅俊赖静宜。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德宏;审判员:张爱莉;代理审判员:刘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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