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矿务局汽车运输公司诉新疆商业运输总公司运输合同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经终字第1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爱丽 单位:
新疆盛产甜瓜,成熟季节,大量的甜瓜被调往全国各地乃至出口,单凭铁路部门运输是承受不了的,因此汽车便成为长途运输的主要工具,而多年来专门从事瓜果运输的被告已具有一定的常识和经验。虽然瓜果运输对温度、通风、期限保鲜等都有特殊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4)水经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经终字第140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新疆乌鲁木齐矿务局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乌鲁木齐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新疆商业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爱丽;代理审判员:余刚龙升云。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占宏;审判员:徐力;代理审判员:孟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