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三星海运公司)诉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租船合同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航运公司

大连海运学院

天津外轮代理公司

文书字号:
天津海事法院(1993)津海法商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德治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船舶滞期费纠纷,并由于承租人拖欠滞期费而引发出出租人留置货物,以及实际收货人因船东丢失货物和拒绝卸货而申请扣船的一系列矛盾。原告在诉讼中请求的滞期费是否存在?对原告所属船的被扣押后产生的滞期损失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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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天津海事法院(1993)津海法商字第159号。
2.案由:租船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三星海运公司)(WONHEE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表人:徐某,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天津市航运公司干部。
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大连海运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华升物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天津外轮代理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廷景;审判员:吴立群;代理审判员:程显章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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