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粮油贸易总公司诉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市律师事务所

泉州港务局海监处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局商务处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燕 单位:
该案为海上货物运输中典型的不可抗力——龙卷风造成的海事事故。海上龙卷风是在小范围、短时间内发生的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陆上气象站或海洋观测站观测的都是一定区域内的综合性的数据,目前我国对大自然观测和分析的科学水平尚未达到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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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2)厦海法商初字第05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110号。
2.案由: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漳州粮油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林素仁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石狮市船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某,泉州港务局海监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某,福建省轮船总公司干部。
第三人:厦门港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该局商务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海燕;代理审判员:黄建群周诚友。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人哲;审判员:魏明魏光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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