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企业总公司诉成都市彭州金信工贸公司等返还财产案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终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喻明健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引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纠纷,依法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联营协议的性质与效力。首先在性质上确认金信公司与中原公司之间联营协议是合同型联营还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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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终字第252号。
2.案由:返还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宏达企业总公司(简称宏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元四川省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都市彭州金信工贸公司(简称金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建华四川省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彭州市信用社法律顾问。
被告:中原实业集团成都西南联合公司(简称中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成都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荣富;审判员:胡华元;代理审判员:许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莉;审判员:徐科荣李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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