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中法经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雪冬 单位:
该案发生在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热正处于高潮的时期,当时在海南类似“居间”、“经纪人”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本案立案后,在海南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做到既要保护经纪人的权利,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处理结果将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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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中法经初字第44号。
2.案由:追索劳务报酬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史某,女,27岁,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系海南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宁捷海南省华合涉台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华福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波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明球;审判员:林道科;代理审判员:易晓敏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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