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合江县支行诉合江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委托拆迁安置合同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合江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合江县自来水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3)合经初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立生 单位:
本案是一件信托合同纠纷,是在城镇房地产市场、建设市场开发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两个问题:
1.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的性质和适用法律问题。本案当事人之间,是由建设方将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即建设场地的民房拆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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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3)合经初字第47号。
2.案由:委托拆迁安置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江县支行(下称合江建行)。
法定代表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行职工。
被告:合江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东四川省合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四川省合江县自来水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生;审判员:李忠文;代理审判员:张吟秋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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