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鹏实业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房屋集资联建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该行行政处

南京友谊服装总厂

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民终字第2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斌 单位:
本案主要问题是确定大鹏公司与省农行所签订的协议及补充条款是房屋联建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联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利用各自的优势条件联合建房,开发房地产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方法,因而是房地产开发中的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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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3)建民初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民终字第250号。
2.案由:房屋联建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大鹏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
法定代表人: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行行政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南京友谊服装总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独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法彭;代理审判员:于刚陈潇。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睿;代理审判员:潘科明陈言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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