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不服东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贮木厂

东光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沧行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祥利 单位:
对于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案件,如是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如构成轻伤害,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本案的上诉人武某被打后,首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是求得司法救济的唯一措施,因当时她不知道自己的损伤程度,这种损伤程度只有通过法医鉴定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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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1994)东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沧行终字第28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某,女,55岁,汉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贮木厂职工,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闫海星东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牟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平;审判员:鲁振明赵广宇。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风才;审判员:沈继民陈清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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