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药工业供销公司不服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株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荣伟 单位:
1.本案是一件因反不正当竞争处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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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株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省长沙市医药工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可健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1,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湖南省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局副局长;刘某2,该局法规股副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秋华;审判员:邓国球;代理审判员:曹阳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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