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钢木家具厂不服湖北省专利管理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专利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志华 单位:
被告作为专利的主管部门在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首先正确确定专利产品的专利权是否有效,而本案第三人的躺靠椅专利权在1993年6月26日以后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被告对这一事实未予调查掌握。既然专利权已失效,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亦不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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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省石首市钢木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北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袁某,该厂副厂长。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专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解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卢某、汪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昌琳武汉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湖北省黄石市钢制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严某,黄石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华;审判员:李书祥;代理审判员:肖丹。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桂芳;审判员:黄建设;代理审判员:李国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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