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市大致坡镇牛角雕工艺厂不服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立卓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海南省专利局认定原告侵犯第三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原告生产、销售的牛角雕工艺品与第三人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牛角雕工艺品在外观设计上相同。第二,原告生产、销售上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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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琼山市大致坡镇牛角雕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英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符绍昌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专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某,该局专利管理处副处长;陈某,该局专利管理处科员。
第三人:海口市金平旅游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2,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3,该厂副厂长;李凌,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代理审判员:刘立卓郭朝阳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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