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磐安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技术监督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水泥安定性不准复验”始终不服,而一、二审法院又均予以肯定,这就形成了一个突出的矛盾——水泥安定性为什么不准复验。行政机关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是慎重的,金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在复议期间,分别请示了浙江省人民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1993)磐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磐安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新敏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磐安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地址:磐安县安文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雄武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男,金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科长,住金华市。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雄武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磐安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副所长。
第三人:江山市坛石水泥厂。地址:江山市坛石镇坛石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厂办公室主任,住江山市;郑建国,江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光洪;审判员:陈旭明;代理审判员:施炜。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审判员:郑良君;代理审判员:陈振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