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药厂不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吊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行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生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原告五洲药厂在产权申请登记时没有反映代理经租情况是否属故意瞒报性质。被告市房产局认为五洲大楼系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房屋,根据规定不属产权登记发证范围,而原告却将五洲大楼作为单位自管房屋进行申请...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行初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房产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五洲药厂。地址:上海市淮海西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厂职工;叶府荣,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黄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周奇潘家祥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