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洪泽县水利局水利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涟水县律师事务所

淮阴市司法局

淮阴市司法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行监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昌锋 单位:
1.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越权。行政职权是国家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由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处理。越权无效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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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1992)泽法行初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淮法行上字第32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行监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水利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40岁,汉族,江苏省洪泽县人,个体木工,住洪泽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姜汉伦江苏省涟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洪泽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楚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健民,淮阴市司法局律师;徐某,该局干部。
二审、再审委托代理人:刘健民,淮阴市司法局律师;卜某,洪泽县苏北灌溉总渠管理所副所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守禄;代理审判员:邱恢伟陆声超。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子华;代理审判员:袁开锋顾红。
再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黎明;审判员:邓宜成;代理审判员:郭以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3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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