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不服福建省广播电视厅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行初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适用法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关于是否违背“高层次效力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效力法律规范”原则的问题。这项原则是指处理各类案件时,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都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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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行初字第02号。
2.案由:不服卫星电视收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经营部干部;李学元,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厅。
法定代表人:林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田某,该厅干部。
被告:福建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黄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庄某、吕某,该厅干部。
被告:福建省国家安全厅。
法定代表人:吴某,副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厅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钟华;审判员:游振辉;代理审判员:翁小明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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