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等诉唐闸镇政府等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唐闸被服厂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人民西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巍 单位:
被免职的原厂长达某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被告坚持认为,达某被政府免职,已经与唐闸被服厂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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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1994)港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终字第42号。
2.案由: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达某、胡某、陈某、方某、赵某、范某、刘某、朱某、褚某、冯某、樊某、刘某1,南通市唐闸被服厂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耀祖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夏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某,镇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季祝明,南通市人民西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缪元庆,南通市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葛某、陈某1,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岗;代理审判员:唐海清魏莉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巍;审判员:胡义为王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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