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二十六名职工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商业局任职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怀中行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代那 单位: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法院处理这类新型案件还处于尝试阶段。企业尤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免厂长(经理),很少有经营自主权,企业职工很难行使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不能很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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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芷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怀中行终字第21号。
2.案由:不服任职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糖酒食杂公司26名职工。
一、二审诉讼代表人:王某,男,37岁,县糖酒食杂公司职工;赵某,女,39岁,县糖酒食杂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商业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楚才滕树根怀化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仁成;审判员:吴泽勇邓水利。
二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启文;审判员:杨汉林;代理审判员:龚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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