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和(无锡)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锡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行政案件,因考虑到当前的投资环境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特别慎重,既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正是从这个前提出发,对本案进行了正确的处理。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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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994)崇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锡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泰信和(无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亚娟;审判员:张浩兴;代理审判员:王晓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锦昌;代理审判员:冯大钧蔡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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