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北京汽车靠垫厂

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纪元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修理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凤凰摄影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再字第9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名实 单位:
当前,在私房租赁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采取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规避法律解脱腾退私房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本案就是一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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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5)西民初字第24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民终字第1187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再字第921号。
2.案由:收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64岁,北京汽车靠垫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文勇,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再审):何建涛,北京市海淀区纪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56岁,北京市丰台区修理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佟光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孙某,北京凤凰摄影中心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君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波;审判员:闫平;代理审判员:任淳黄。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果秀云;代理审判员:邹锋韩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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