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贸易发展公司诉龙岩市新罗区龙门家具厂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岩民终字第2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寿安 单位:
本案一、二审结论一致,但是主要理由不同。从表面上看,本案是能否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许可证是否违法,进而导致本案租赁合同无效。建设部1995年5月9日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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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9)龙新民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岩民终字第292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龙门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莫延辉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岩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贸易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家焱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曹昌辉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明;审判员:谢文聪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金钗;代理审判员:罗瑞兰张寿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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