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枝江市温州工贸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终字第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发伦 单位:
本案属典型的因相邻关系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本案的鉴定问题
本案在第一审中一共进行了三次鉴定,应当说这在审理案件中是比较不正常的情况,但纵观每次鉴定的发生,却有其道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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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民初字第12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终字第215号。
2.案由: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某,男,5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28岁,枝江市人民医院职工,系原告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勇宜昌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枝江市温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向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庆元宜昌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耀秋;审判员:黄德文;代理审判员:屈定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莉;代理审判员:王恩贵黄毅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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