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典当行有限公司诉南京机械设备工程公司镇江公司典当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终字第1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国生 单位:
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典当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还是《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期满不赎,当物归原告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当物拍卖价不足当价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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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1998)润云民初字第25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终字第143号。
2.案由:典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镇江市金山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贺健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机械设备工程公司镇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潘国华镇江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翔;审判员:赵明林丽俊。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德福;审判员:张桂权;代理审判员:殷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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