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筑民二终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海燕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理解决诉争的租赁纠纷,二审审理该案之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但尚未实施之际,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原理来分析案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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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8)南民重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筑民二终字第145号。
2.案由: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光辉、叶春,贵阳市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方天惠贵阳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男,森达公司业务经理,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方天惠贵阳市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阳博雅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该公司业务经理。
第三人: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静;代理审判员:罗世燕何骧。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一;代理审判员:李勇刘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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