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商务法律事务中心

江苏商务法律事务中心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民终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杭鸣 单位:
本案争议的关键是:(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落槌的拍卖是否有效?(2)拍卖成交但买受人未实际付款时,委托人是否有权要求拍卖人按成交价支付价款?
根据《拍卖法》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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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民终字第175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1941年11月6日生,汉族,泰国籍,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杨少中,江苏商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孙锡新,江苏商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秦某,该公司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俊;代理审判员:杭鸣刘衍。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晓明;审判员:刘蕙兰于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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