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徐民终字第10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松 单位:
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主要涉及到事实的认定及责任主体的确定等问题。
1.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之伤系被告的6KV电线与原告的电视天线刮风时接触传电所致还是雷击造成的。
(1)原告提供的多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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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1998)铜民初字第21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徐民终字第106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4岁,汉族,学生,现住江苏省铜山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邵春徐州平如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卢某,该公司生产部党总支书记。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尹某,该公司法制室主任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为民;审判员:张云段晓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法中;审判员:黄干栋;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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