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昆钢生管部冷冻厂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钢铁总公司第三炼钢厂

昆明钢铁总公司耐火厂保卫科

昆明桓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1999)民字第4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雇佣关系是确定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关系有明显特点:(1)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佣人可以对受雇人进行选择,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佣人意志控制、监督。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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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1999)民字第47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28岁,汉族,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昆明钢铁总公司第三炼钢厂工作。
诉讼代理人:黄某,男,55岁,汉族,现在昆明钢铁总公司耐火厂保卫科工作。
被告:昆明钢铁总公司生活管理部冷冻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杨沾钰昆明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马良刚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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