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301人诉赵某1、通化市二道江区公证处等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利用出国劳务合同诈骗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本案中赵某1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公证处、工商局、审计所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1.公证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处由于不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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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中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75号。
2.案由: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等301人。
代表人:赵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继忠、刘国荣,辽宁省沈阳市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魏某,男,1937年3月出生,朝鲜族,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卢伟,焦志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代表人: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朴淑一、孙美荣,通化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安某,男,1956年8月出生,朝鲜族,农民。
代表人:高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某,男,1927年4月出生,朝鲜族,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1,男,1950年8月出生,朝鲜族,原吉林省中元商务会社总裁,现在通化市看守所在押。
被告(上诉人):通化市二道江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四平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立君四平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纪东通化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常秋萍长春安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姜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义瑞;审判员:李德泉;代理审判员:徐宏伟。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龙;代理审判员:王宝正张雪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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