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诉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5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亚峰 单位:
本案实体处理中,对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民事责任无异议,但对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争议较大,有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也有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我们认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处理本案都是可以的,关键是看当事人如何选择,本案处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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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1998)雨民初字第81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573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以下简称副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黎民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红兰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蒋某,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钮某,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管理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元伯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振秀;审判员:费月华;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峰;代理审判员:路进良沈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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