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诉竹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图书馆

上虞市赵家小学

浙江和盛律师事务所

上虞市教师进修学校

宁波市作家协会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绍民终字第5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孟勇 单位:
1.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小说《风水》中塑造的“冯某3”是否具有特定性,是否指向特定人物冯某3
文学作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小说作者对现实生活中的素材有权进行创作,创作是对原始素材的加工、制作和提高。只有经过高度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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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1999)虞民初字第38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绍民终字第576号。
2.案由:小说侵犯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男,192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图书馆退休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1,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虞市赵家小学教师。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2,女,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阳浙江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夏某,上虞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系原告冯某1之夫。
被告(上诉人):竹某(笔名艾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作家协会副主席。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利和、程宇,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显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孟勇;审判员:孙奇杰郑友钦。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辉;审判员:俞樟铃孙志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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